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702执2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新区科远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地东西向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学院。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同松,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哲,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菏泽学院教师,住菏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556718.25元及利息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宗超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7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保平
审判员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