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崇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573号
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5338151H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崇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新区科远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地东西向厂房内**厂房用代码91370100MA3EKDNQ96。
法定代表人:何玉国。
第三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新区科远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地东西向厂房用代码913701007535074476。
法定代表人:范玉存,经理。
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崇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崇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山东华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崔来运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