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新区科远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地东西向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人***工程款556718.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0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账户中有少量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9年0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鲁1702执166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玉存限制消费,于2019年09月18日作出(2019)鲁1702执166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0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菏泽学院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鲁1702执1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菏泽学院的到期工程款224864.18元。其中216864.18元由申请人***领取,8000元转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09月1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39854.07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339854.07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保平
审判员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