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1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新区科远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地东西向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学院。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2269号。
法定代表人:姜同松,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学院自收到(2019)鲁1702执1666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7)鲁17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菏泽学院有到期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菏泽学院的到期工程款224864.18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本院账号:15×××6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何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