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鼎贝特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中鼎贝特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港兴一路300号科研楼1-101-4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峰,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中鼎贝特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