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506号
原告: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3巷9号1幢。
法定代表人:侯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鹏泉东大街1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连英,经理。
原告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宪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