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633号申请人: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 芜区龙潭西大街3巷9号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普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 区龙潭西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工业小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 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宪   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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