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普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505号 申请人:山东普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普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普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此作出(2021)鲁0116民初5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1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871.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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