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730号
原告:莱芜市闽兴竹木经销部,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吕花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二: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南3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闽兴竹木经销部与被告***、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闽兴竹木经销部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闽兴竹木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莱芜市闽兴竹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