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5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立,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秦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负责人:袁斯浪,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石磊,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根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男,汉族,该厂员工,住济南市。
上诉人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建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建工)、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宝业建工与百川建工对案外人秦志良、张杰是否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存在争议,对于百川建工所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包含两案外人所施工工程,一审未予查明。对于宝业建工主张的已向秦志良、张杰所支付的工程款,百川建工亦不予认可。因此对宝业建工欠付百川建工工程款数额以及百川建工就涉案工程施工范围等案件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案外人秦志良、张杰的权益。故本案应追加利害关系人秦志良、张杰参加诉讼,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一审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判决驳回百川建工的诉讼请求欠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褚 飞
审判员 刘晓菲
审判员 高希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