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270号
原告: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xxxxxx室、房产证号为xxxxxxx的房产及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xxxxxxx室、房产证号为xxxxx**号的房产两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济南百川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xxxxx室、房产证号为xxxx**号的房产及位于上海市xxxxxxx室、房产证号为x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