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 6809号
原告: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基地XX栋XX。
法定代表人:程众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娅,女,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林,男,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原被告双方纠纷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            校对:赵 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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