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1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淮**,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旺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淮**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7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申请再审称,1.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计算错误。仲裁时未明确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导致金额计算错误,原审法院知错不改;2.申请人符合优秀员工奖、年终奖及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数额问题。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入职星恒通公司,2018年12月28日星恒通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有权利要求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星恒通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申请人要求变更经济赔偿金赔付标准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申请人称年终奖是公司的普惠性福利,但根据星恒通公司提交的2018年职员名单及发放年终奖的银行电子回单看,并非所有员工都有年终奖,且金额与工资标准并不一致,同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所提出的年终奖发放条件与标准,二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关于年终奖的请求,亦无不当。关于优秀员工奖及提成工资的发放问题。二审时申请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因其申请不明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符合提成工资及优秀员工奖的发放条件,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成工资及优秀员工奖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曹文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刘妍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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