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16号
原告: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中二层、中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程众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娅,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星恒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后收取5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年   一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强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  进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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