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8民特7号
申请人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刘华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