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民终7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系**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2017年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系**2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湖南机场应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湖南机场应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黄花国际机场后勤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2、***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机场集团)、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机场股份)、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黄花机场分公司(以下简称黄花机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1、**2、***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尽举证义务,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已举证证明事发现场台阶未安装护栏、落客平台台阶过低、楼梯间玻璃屋顶不是双层钢化玻璃、现场没有实施现时管理等事实,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上诉人已完成举证义务。作为上述构筑物、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被上诉人应对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二、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与受害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现场安装了护栏或者落客平台有一定高度使小车无法轻易驶上,或者楼梯间玻璃屋顶是双层钢化玻璃,现场实施了限时管理,那么本案事故就不会发生或者受害者不会死亡。这些因素与受害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湖南机场集团、湖南机场股份、黄花机场分公司答辩称:1、本案案由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上诉人称已经完成举证义务,应当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何种合同关系。2、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应当是与海南航空存在合同关系,与三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3、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违反合同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三被上诉人与***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机场设施是全国统一的,通过了国家民航局的同意验收,符合国家标准。限时管理不是机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的范围。4、本案是交通事故,上诉人已经通过诉讼,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事故赔偿责任。如果要追究补充赔偿责任,应当将交通事故肇事方一并起诉。 ***、**1、**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湖南机场集团、湖南机场股份、黄花机场分公司共同赔偿四原告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099064.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25680元、丧葬费2694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5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事误工费5880元、办理丧事交通住宿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向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长沙至海口的机票,航班号为HU7228,飞机起飞时间为2017年3月7日17时30分。2017年3月7日,***前往黄花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2017年3月7日13点45分,案外人**驾驶车牌号为湘B×××××的小型轿车,沿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小客车通道的最右侧车道,由南往北起步时,与案外人***驾驶的车牌号为湘A×××××小型轿车沿小客车通道由中间车道向右侧车道变道时发生刮擦。在两车刮擦后**驾驶湘B×××××小型轿车冲上道路东侧台阶,撞击在落客平台上站立的行人***等。导致***被撞下出发层高架桥,跌落至到达层6号门南侧楼梯间玻璃屋顶,接着砸穿楼梯间玻璃屋顶后跌落至楼梯间自下往上第二转角平台处。***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7年3月13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另,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1072289.5元。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 三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事发行车道落客平台台阶过低、台阶上没有安装护栏、行车道未进行限时管理、楼梯间玻璃屋顶不是钢化玻璃,三被告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院认为,原告未提交事发行车道落客平台台阶高度、以及台阶上是否应安装护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亦未提交确凿证据证实其提出的上述因素与***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故此,在现有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不宜判决由湖南机场集团、黄花机场分公司、黄花机场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1、**2、***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1、**2、***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对***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1、**2、***上诉称事故现场的设施设计不合理,与***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上诉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本案名为合同纠纷,实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1、**2、***上诉称现场台阶未按照护栏、落客平台台阶过低、楼梯间玻璃不是双层钢化玻璃,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现场台阶必须安装护栏、落客平台应当达到何种高度、楼梯间玻璃必须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的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其上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上诉人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足以证明三被上诉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上诉人***、**1、**2、***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96元,由***、**1、**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峰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