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4民再6号
原审原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1295C。
法定代表人:苏本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斌,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92391E。
法定代表人:刘井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存,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鲁012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本院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鲁0124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8)鲁012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
三、评估费15000元由原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3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9143元,由原审原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玉霞
人民陪审员  周传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