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1612号之二
原告:***,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赵诗祥,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绪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东,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铸诚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
被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保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高延海,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赵诗祥与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铸诚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延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诗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诗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铸诚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延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诗祥撤回对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铸诚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延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176元,由原告***、赵诗祥负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