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4财保24号
申请人: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1295C。
法定代表人:苏本泉,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92391E。
法定代表人:刘井卫,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7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
保全期限一年。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沈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