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24民初1964号
原告:孙某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堡子村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东阿镇东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岱北路102号。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石板台村22号。
被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石板台村22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济南谷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计793元,申请费620元,共计141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