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锦水河街东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潘占坤,经理。
本院审理的***与***、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鲁0983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