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锦水河街东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潘占坤,经理。 本院审理的***与***、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0)鲁0983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