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2110号
原告:李道成,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
被告:**,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
被告: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潘占坤
原告李道成与被告***、**、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道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道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