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4民初284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徽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山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烟台徽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占坤,经理。
被告:济南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烟台徽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山分公司、烟台徽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阴县宏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