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民初80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80B),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帮伟,男,1986年0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603185411),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新庙乡正新街167号。
被告:***,男,1970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了***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20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治江
审 判 员 汤晓霞
人民陪审员 徐黎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