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44号 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5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8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4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川192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912.00元,冻结期限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8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800.00元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案件申请费166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