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14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4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
被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5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8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5楼B50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3809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22)川1922民初252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29800.00元,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229800.00元,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29912.00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充交投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秦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29912.00元,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3968.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