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会市创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创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城中街道光明大道28号内调度综合楼。

被执行人: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38号夜明珠广场第2层2319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粤1284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管、国土、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该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284执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基

执行员  廖晓瑞

执行员  谭振江

二〇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  谭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