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四会市创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284民初1987号
原告:***,女,汉族,1950年6月18日出生,住**会市贞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颖诗,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住所地:**会市**城街道广场**路**号。
负责人:黄炜。
被告:四会市创兴电力建设工程有,住所地:**会市**城区陶塘村委会厚门大巷村大巷村(原东城供电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455226719。
法定代表人:李宪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四会市创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毅
审 判 员  夏睿娜
人民陪审员  潘瑞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