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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4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科学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9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893860元(执行费:111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