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4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科学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9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893860元(执行费:111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