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企旺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5民初853号
原告:重庆企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北斗村福禄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1590890D。
法定代表人:雷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75471428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企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原告重庆企旺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企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64.26元,减半收取2482.13元,由重庆企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