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湾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733094007。
法定代表人吴家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陶陈成,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745714286P。
法定代表人冉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东,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人,住天津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9633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499.4元、申请执行费2845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故应对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冻结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慧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万中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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