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青山村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XJFFXQ。
法定代表人:吴延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人,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745714286P。
法定代表人冉荣杰。
申请执行人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岩母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3145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准),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9元、申请执行费4618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故应对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金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冻结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慧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