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4257号
原告: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新田坝社区大元子组,统一社会代码:91520325MA6GX3FG77(1-1)。
法定代表人:张龙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重庆华升(道真)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重庆华升(道真)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双狮桥,统一社会用代码:91520325745714286P。
法定代表人:冉荣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
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用1957.5元,减半收取978.75元,由道真自治县黔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