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438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人,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王友飞,男,1979年6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女,成人,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745714286P。
法定代表人:冉蓉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隆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隆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5009524652T。
负责人:皮开永,该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隆兴镇人民政府、王友飞、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64元,减半收取487.8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仕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 闽
书 记 员 邹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