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企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36929号 原告:重庆某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北斗村**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某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重庆某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旺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重庆某旺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道真工业园安置房EPS马头墙制作安装合同。某旺公司已经于2018年5月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工程,并于2018年10月交付使用。某旺公司多次要求与某桦公司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桦公司置之不理。后某旺公司根据合同、施工图纸,据实计算工程款为463484.1元。经多次催收,某桦公司仅支付219200元,剩余未支付。故某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桦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44284.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某桦公司与某旺公司签订的《EPS构件制作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道真工业园安置房EPS制安工程,其中项目的EPS构建的制作及安装施工全部由某旺公司完成。某旺公司严格按照某桦公司提供或经某桦公司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标准,制作相关耗材并进行安装,工程项目为马头墙、装饰件、装饰瓦,某桦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既包含耗材费用,也包含装修施工费用。本院认为,尽管双方约定某旺公司自行提供装修耗材,按照某桦公司的意图进行设计并安装,但施工的项目为永久添附在不动产上的装饰物,与不动产形成统一的整体,且双方约定施工质量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因此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因此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明,案涉工程在道真自治县上坝乡,故本案应由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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