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781号
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新余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云霓路169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502MA37U8YG1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大道与七六西路交汇处博能集团创业园6、7号商铺,统一社会代码91361100MA3989W37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18栋801,统一社会代码91440113587634415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266号A幢2-1301,统一社会代码91361100MA35L2TB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银行存款629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维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经开区分公司、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银行存款629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