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84号
原告: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石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