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656号之一
原告:宋志年,男,195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人民北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郝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梁山县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计5040元,申请费3620元,共计866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