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3697号
原告: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桥西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33948。
法定代表人:邱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伟、林秋婷,均系广东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惠州市聚人成半导体封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麻陂镇龙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A4FP95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聚人成半导体封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锦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许景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