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聚人成半导体封装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33948,住所:博罗县罗阳街道桥西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聚人成半导体封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A4FP957A,住所:博罗县麻陂镇龙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上诉人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聚人成半导体封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22)粤132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上诉人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予以立案受理。上诉人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以后,一直未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于已经向上诉人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二审诉讼费,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7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缴纳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而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博罗县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邹 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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