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81财保355号
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江北工业园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曹文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添翼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中路天易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添翼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镇××路××号(房产证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添翼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本案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镇××路××号(房产证号:**)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明
代理书记员 邓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