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529号
原告:山东海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UXL5Q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曲塘镇新楼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XUDM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靳 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边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