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1377号
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团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UEYL3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科卓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乐社区甲岸路******厂房909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5417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卓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后,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深圳市中科卓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已付清合同尾款48750元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38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