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建八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3805号
申请人: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益寿路**。
法定代表人:石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青建八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阜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青建八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青建八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建八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财产(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进行网络查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