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2838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市益寿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宁。
被告: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住所地山**省济**市历下区龙奥**路**号玉兰广场**号楼**层**08。
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郭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