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7026号之一
原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沃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沃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查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