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保87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路肖何小区4号楼4单元602号。
被申请人: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8)鲁1402民初19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