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6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理想嘉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78081983。

法定代表人:李长远。

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桦路****代码:91440400400025652。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5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共计459293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工程款利息以432578.3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利息,质保金利息以26714.65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五、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3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C×××××、粤C×××××的车辆(2022年10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涂永国

审判员  王**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俊晶

书记员  张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