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76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南路41号商住楼**。
负责人:刘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卿,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夏滨,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路**。
法定代表人:韦海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与被告***、夏滨、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凯
审判员 韦京革
审判员 卢文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