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755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韩延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慧,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捷物业)与被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陕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捷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琪、张敏,被告中陕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成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安捷物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太和广场屋面、外墙防水维修施工合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5250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底,原告与被告签订《太和广场屋面、外墙防水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太和广场屋面、外墙防水维修施工,合同预估总价为490500元,工期为90天。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甲方(原告)根据西安市XX中心“专项维修应急资金”支付节点安排支付,首款支付合同预估总价款的30%,尾款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8%,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2%作为质保金额。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预估总价款的2%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且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先行向被告预付10万元整,但被告却至今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施工内容。因被告在前期将太和广场屋面防水拆除后仅进行了一遍防水施工(按照施工方案约定,被告应进行三遍防水施工),导致在下雨时太和广场屋面多次漏雨,给楼下住户造成严重的损害,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中陕建设辩称,第一、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太和广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停工至今,答辩人并无违约行为,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第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第三、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245250元。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和可能出现的鉴定费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合同无法解除,已经履行。不应该返还工程款,我方已经垫付了30余万元工程款,违约不是被告导致的,不应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违约不是被告导致的,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中陕建设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反诉原告签订的《太和广场屋面防水维修施工合同》并向反诉原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925元,违约损失11750元,违约金4279.33元,垃圾清运费574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底,反诉原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和广场屋面防水维修施工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将太和广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发包给反诉原告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暂估为490500元,反诉被告应根据西安市XX中心“专项维修应急资金”支付节点安排支付,首款支付合同预估总价款的30%,尾款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8%,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2%作为质保金额。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在2018年11月1日进场进行了施工。反诉原告进场施工后即按照两方认可的施工方案垫资对原有屋面的水泥保护层和破旧的防水卷材层进行拆除并对产生的垃圾进行了清理,此后便在此基础上进行炉渣层和找平层铺设。到2018年12月28日,反诉原告已完成整个铲除屋面的1:3水泥砂浆找平层,此时由于天气变冷且雾霾严重已经无法继续进行施工,为保证施工质量和遵守我市关于冬季雾霾限制施工的相关规定,反诉原告遂与原审被告协商后决定暂停施工并等来年开春天气暖和再继续施工。2019年4月,反诉原告继续进场施工,到2019年4月16日,反诉原告已完成工程进度的80%。由于自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一直垫资对工程进行施工且该房屋的专项维修应资金不足故而迟迟未能获批支付给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仅在2019年4月向反诉原告支付10万元工程款。后反诉原告迫于资金压力中止了工程的施工,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反诉被告承诺将在2019年10月30日向反诉原告支付第二笔工程款共计126705.11元,反诉原告在收到第二笔工程款后应当继续施工。后经反诉原告多次催要,但反诉被告一直未将上述工程款支付给反诉原告。此后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就工程的施工工程款的支付尝试进行沟通但反诉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该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反诉原告现依法提起反诉,望贵院能够判如所请,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安捷物业就反诉辩称,第一、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第二、不同意支付工程款、违约损失及垃圾清运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施工不应支付,被告2019年自行退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关于垃圾清运费,审核报告中已经包含该费用,不应另行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中陕建设向安捷物业出具《太和广场、外墙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太和广场屋面保温节能防水工程施工方案》。2018年底,原告与被告签署《太和广场屋面、外墙防水维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安捷物业为发包方(甲方),中陕建设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太和广场屋面、外墙防水维修工程,施工主要内容为屋面、外墙漏水维修。工程造价暂计为490500元,本工程总价为预估金额,工程维修最终结算费用以西安市XX中心指定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确定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价款为准。本工程工期为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单时间为准。付款方式为:甲方根据西安市XX中心“专项维修应急资金”支付节点安排支付,首款支付合同预估总价款的30%、尾款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8%。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2%为质保金额,待质保到期并经甲方核查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额。工程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从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甲方组织联合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起算。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应当按合同预估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十五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且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除应承担全部返工责任外,同时应按合同总额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2018年12月,被告进场施工,因雾霾等原因停工。2019年4月,被告入场继续施工。2019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随后被告因为工程款原因停工。关于合同约定首付款为30%,而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支付10万元,原告对此解释如下:合同首付款为预估金额的30%,但大修基金只能支付27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先支付10万元,也是按照房地局支付节点的安排支付的。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力。本案原被告签署《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为该合同有效。本案《施工合同》约定首付款为合同预估金额的30%,合同预估总价为490500元,故首付款应为147150元,原告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先支付10万元整,关于该陈述原告未举证佐证,故应认为本案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首付款,故对于其主张解除《施工合同》、退还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被告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主张工程款210925元、垃圾清运费57489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反诉原告可待本案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根据工程情况主张;关于反诉原告主张违约损失11750元的诉讼请求,其未举证佐证其损失情况,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主张违约金4279.33元,本案《施工合同》未约定安捷物业向中陕建设支付违约金,故对于反诉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本诉被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太和广场屋面、外墙防水维修施工合同》、主张本诉被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0万元、主张本诉被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5250元、律师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原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太和广场屋面、外墙防水维修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925元、违约损失11750元、违约金4279.33元、垃圾清运费57489元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479元由本诉原告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反诉原告中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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